1、建筑构造的影响因素
1)荷载因素(受力):结构自重、活荷载、风荷载、雪荷载、地震作用
2)环境因素:自然因素(风吹、日晒、雨淋、积雪、冰冻、地下水、地震等)、人为因素(火灾、噪声、化学腐蚀、机械摩擦、振动等)
3)技术因素:建筑材料、建筑结构、施工方法等
4)建筑标准:造价标准、装修标准、设备标准
2、建筑构造设计的原则
坚固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美观大方 (口诀:剑术精美)
3、民用建筑主要构造要求
1)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区内的建筑,其建筑高度应以绝对海拔高度控制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
2)非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区内的建筑,其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主入口场地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物应计算至其屋面檐口;坡屋顶应分别计算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及屋脊的高度;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分别计算后取最大值。
3)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的设施(一般不考)
4)除地下室、窗井、建筑入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了解)
5)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时,应按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6)地下室不应布置居室;当居室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满足采光、通风、日照、防潮、防霉及安全防护等要求的措施。
7)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及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 2m。
8)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宜少于2级,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供轮椅使用的坡道应符合现行《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台阶、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9)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临空高度在 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学校、医院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2m。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10)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m+(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且不应少于2级;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楼梯水平栏杆或栏板长度超过 0.50m 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11)墙身防潮、防渗与防水应符合下列要求:砌筑墙体应在室外地面以上、位于室内地面垫层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墙身贴临土壤一侧加设防潮层;室内墙面有防潮要求时,其迎水面一侧应设防潮层;室内墙面防水要求时,其迎水面一侧应设防水层。
12)门窗应满足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等要求,且应综合考虑安全、采光、节能、通风、防火、隔声等要求
13)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及使用功能,结合工程特点、气候条件等按不同等级进行防水设防,合理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14)民用建筑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分别独立设置,不得共用。自然排放的烟道或通风道应伸出屋面,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0m。